挪用资金100万判十年吗?

2025-04-16 04: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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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挪用资金1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扩展资料:

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权。行为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单位失去对该资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响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股东、债权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即属于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款项,一般指处于货币形态的公司所有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国库券、公司企业的股票、支票、债券、外汇券和外汇额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两个重要基本特征就是“挪用”和“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行为是一种非法性的行为,直接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同时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却并非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监事或职工,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为了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准备日后归还。并非永久占有权,但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经营活动、还债、个人挥霍和赌博等非法活动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回答2:

挪用资金1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扩展资料:

案例:挪用公款 沉迷彩票挪用55万获刑5年

8月29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挪用资金罪案,被告徐某利用担任某公司湖州销售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55.8万元,其中大部分资金均被买了彩票。最终,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暂扣赃款3626元,并继续退赔。

2012年1月,作为某公司湖州销售中心负责人,前往浙江收取某纺织印染公司的货款五万元,彼时徐某正痴迷于买彩票。于是,徐某并未将货款上交公司,而是中饱私囊。

一回生二回熟,徐某渐渐胆子大了起来,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55.8万元,主要用于购买彩票,也有部分用于个人挥霍。谁知,2013年7月,公司进行人事调整,李某将接替徐某成为公司湖州区域的负责人。

新官上任,首先就是要核对货款结算情况,徐某心知大事不好,决定逃离公司。离开公司之前,徐某给李某留下一封亲笔信,承认了自己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并详细记载了每次挪用资金的情况,称有一天会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奉还。李某收到信后迅速报警。

在江西上饶市,民警巡逻时发现一购买彩票的男子形迹可疑,盘查后发现正是在逃的徐某,徐某遂被擒。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挪用公款 沉迷彩票挪用55万获刑5年

回答3:

  你好,挪用资金100万属于数额巨大,应该会判处五年左右,十年是封顶了,应该不至于,但也要看具体地区。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 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 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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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4:

  挪用资金100万,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回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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