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5月1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两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开展“命案必破”工作,命案破案率大幅度提高,对于公众担心的“命案必破”会不会引发刑讯逼供,则认为“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而且“每一起命案都要上网”,公安部实时监控、人民群众亦可监督,此外,正全力拍宽推动命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命案是最重大的刑事案件之一,“命案必破”应该是一种“内控”要求,也是一种决心的有力表达。但公众担心引发“刑讯逼供”不是没有道理,因为“重压之下、手段变形”的情况不是没有出现过;而如果真的要求“命案百分之百破获”,那对哪个国家来讲都是一个“无理数”。
说到刑讯逼供,不能不提“米兰达警告”。美国警方在执行逮捕任务时,对嫌疑犯必须讲的一句家喻户晓、闻名于世的话是:“你有权利保持沉默,现在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这就是美国实施的“米兰达警告”,以限制警察在讯问中滥用权力、防止强迫被询问人招供,也就是尊重对方的“沉默权”,允渗裂许人家“零口供”。
“米兰达警告”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一个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强奸,她指认是米兰达所为。警方审讯了米兰达,并以他的供词作为开庭时的证词。米兰达被判有罪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理由是警方没有告知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他的供词是迫于压力编造的。他说如果事先告诉他有沉默权,他是不会供认的。考虑了种种论证之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米兰达的供词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决米兰达的供词在庭审中“不作数”。由于这一判例,此后警方在逮捕和审问被控犯罪袭喊亮人时,都要说“米兰达警告”。这便是沉默权在司法制度中的诞生。
“米兰达警告”其实就是一种道尔顿式的发现。十字路口,红灯亮了,有一个骑车人却没有看见红灯似的,径直闯了过去;警察拦住他,他一脸无辜地说明明自己看见的是绿灯——原来,骑车人是个色盲……18世纪英国著名的化学家兼物理学家道尔顿在自己的生活经历中,率先发现了色盲;当然,是先有色盲后有道尔顿,但道尔顿的发现很重要,有了这样一个认知,就知道了一种潜在的差别;而没有这个认知之前,色盲者本人则没有办法和别人比较。这就是道尔顿的贡献,正因如此,色盲也被称为“道尔顿症”。
在这里说“道尔顿贡献”,就是提醒注意潜在的差异与认知的重要。在对待命案、对待破案率、对待“沉默权”和“零口供”方面,不同国度其差异还是比较大的。过去我们所存在的刑讯逼供,如同色盲情形下的“闯红灯”;现在我们看到人家国度的“米兰达警告”,知道了“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的重要性,不能再以刑讯逼供的非法行为获取非法的证据。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所说的:“一个罪犯逃脱法网,同一个政府非法的卑劣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但是,“认知色盲症”并不是那么容易根绝的。譬如,这次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一个说法是“我国侦破命案水平超过英法美”,这里就隐藏了一个“盲区”:把“破案率”等同于“破案水平”。在中国去年3.1万起命案中,“破案率达到了87.2%,超过了英国(87%)、法国(81%)、加拿大(78%)、美国(63%)等国家的命案破案率”,中国的命案破案率高出美国20多个百分点,就能说明“破案水平”比美国高吗?如果其中有一起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那么,你的“水平”就等于零。 此乃一字一字打得。。。费了我3个多小时
命案要求是100%必破的,这些和他们的年终测租慧猜评都是联系的,一般的话肯定会尽力侦破的,但是有些案件,比如流窜作案,这些案件的侦破难度较一般案件线索较难掌握,所以侦破与否还有许多条件。
命案属于恶性案件,如果碧颂有线索,公安机关肯定是会尽最大努力的,我们这去年有2起命案没有侦破,上弊型面就批评个没完,领导现在都没脸和上面提要求
刑案的破案率有个40%左右,命案90%以上没有问题。
楼上说命案100%破有点悬渗顷慧,给你个对比。我朋友在加拿大当警察,他说他的城市案件不多,一年所乎斗有的严重犯罪(就是判20年以上的,加拿大没死刑,就是无限加刑期,不像中国有期徒刑丛答最高也就15年),一共大概40多起,大概85%的破案率。国内难说,人员成分太复杂了,而且国内的潜规则.....这真是不好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