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该规定,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且经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根据该规定,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且经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楼主说的有意思。既然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那么就直接改判离婚咯!
上诉审根据情况不同,有三结果:
1. 维持原判。这个没什么好争的,意思是:一审判对了;
2. 发回重审。如果一审中事实都没有查清,那么应当发回重审;
3. 改判。如果一审中事实已经查清,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二审法院完全可以直接改判。
这个问题,不懂楼上的两位大虾为什么不懂装懂;
民诉意见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该离婚的,可以将其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法条说的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