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保护的问题

2024-11-22 04: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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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给予其一定的时间提出,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可以继续营业。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二)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回答2:

由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也就是股份所对应的资产已经是负的,不值一文,所以无法换取在新公司的股权。这也就是一些公司的股东宁愿直接破产的原因。

其实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对于公司的股东是没有好处的,对于公司也没有多大的好处,只是政府让公司处于破产保护比让公司直接破产得到更多的国家、社会利益,如公司、企业直接破产,众多员工失业、核心技术流失等,这些给国家、社会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如果让该公司申请破产保护,虽然政府需要注资(如果有其他企业或个人愿意注资的话,该公司就不用申请破产保护了)花不少的钱,但避免了员工失业、核心技术流失,相对来说还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