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有癌症的可以离婚,法律并没有禁止一方在患病期间离婚。所以如果可以认定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如果一方患病、又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话,另一方应当在财产上予以帮助。
同事小敏的母亲昨天去世了,不到一天时间,殡仪馆工作人员已经将骨灰递到了她的手上,快得小敏甚至还没反应过来。
小敏是独生女,母亲去年6月被查出得了白血病。那时,小敏刚跟新婚丈夫度完蜜月回到工作岗位。她不得不调整心态,与家人极尽所能地给母亲治疗,哪怕知道治愈的希望很渺茫。
小敏家里的条件在当地算是不错,父亲在县里林业局上班,母亲是中学老师,县城有一套大房子。姥姥姥爷也只有小敏母亲一个女儿,他们早已退了休,在离县城几十公里的市里安度晚年。这样的经济条件,让家人毅然作出了带母亲去北京看病的决定。
小敏请了长假,陪着父母在北京租了房,开始了漫长而痛苦的治疗生涯。刚去的三个月,医生要做前期治疗,同时要检测直系亲属骨髓,为骨髓移植手术做准备。这个过程,小敏母亲每周做三次化疗,疼痛难忍尚且不说,身体还日益虚弱;家里也背负了巨额债务,在用药上只用进口药,一天三针,一针8000元。
就这样,在前期治疗后,小敏家里在北京已经花掉了200多万,其中多半是靠亲戚朋友接济的。面对后期的巨额治疗费用,小敏不得不将姥姥姥爷和家里的房子卖掉筹了120万元,又通过网络筹到了近10万善款,小郭单位员工也自发向她捐了5万元,但还有不少缺口。筹钱的艰难,加上母亲的痛苦,让小敏一度接近崩溃。但好在经过配型,小敏的骨髓与母亲骨髓的匹配成功率为70%,为家里省下了不少的费用,也减少了病人等待骨髓的时间。
手术顺利完成后,又是三个月的漫长观察期。这期间,小敏母亲的骨髓多次出现排异反应,用药一次比一次多,钱也如流水一样花出去了。过年的时候,母亲病情稍有好转,按照医生嘱托,小敏将母亲带回了当地医院进行一般治疗,只需隔月去北京复查一次。费用也骤降了,每天只需3000元,虽然依然是个重大的负担,但好在母亲身体一天天恢复了。
就在全家人看到希望之际,谁也没想到昨天母亲病情突然恶化,来不及送去北京,晚上母亲就去了。小敏彻底崩溃了,因为她听见父亲对母亲说,走了也好,都不用跟着受罪了。
半年多的漫长治疗,使得母亲受尽了折磨,也使得小敏家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她和父亲余下的岁月,将在还债中痛苦度过。
事情讲到这里,小编不禁去想,对一般家庭而言,对待得了绝症的亲人,是应该尽孝心让她多游山玩水快乐地度过余生呢?还是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哪怕倾家荡产背负沉重债务去做无谓的治疗呢?毕竟,去做意义不大的治疗,不仅使病人受尽折磨,还给家里其他人带去了无尽痛苦。
法律并没有禁止一方在患病期间离婚。
如果可以认定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如果一方患病、 又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话,另一方应当在财产上予以帮助。实践中,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患病一方的生活、治疗问题,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
从道德层面来说,不能离婚,两个人走到一起是因为爱,但是结婚后就有了责任,婚姻的存在就是一种责任,同甘苦共患难,不能因为对方有了重病就撒手不管,婚姻的承诺如果不履行,那这个人的一生不过是一场谎言而已。
没有一方患重病不能离婚的规定,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即可提出离婚。离婚时,一方患重病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不能,一日夫妻百日恩,既然是夫妻,那就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如果连你都离开她,那将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