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各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开发区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报批或审批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林业、水利、旅游等事业的统一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
(七)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公共事业;
(九)负责开发区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按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十一)指导、协调、监督各驻区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开发区的社会治安、交通和户籍审批管理;
(十三)行使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