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
环境保护部2008-7-17批准 2008-10-1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标准值
表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时 段
厂界外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3096和GB/T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房间类型
时段
噪声敏感
建筑物所处声
环境功能区类别
A类房间
B类房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0
40
30
40
30
1
40
30
45
35
2、3、4
45
35
50
40
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
噪声敏感建筑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倍频程
中心
频率Hz
房间类型
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31.5
63
125
250
500
0
昼间
A、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夜间
A、B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1
,
昼间
A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B类房间
79
63
52
44
38
夜间
A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B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2、3、4
昼间
A类房间
79
63
52
44
38
B类房间
82
67
56
49
43
夜间
A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3.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测量结果修正
<1>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A)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按表4进行修正。
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按<1>或<2>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
单位:dB(A)
差值
3
4~5
6~10
修正值
-3
-2
-1
5.测量结果评价
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夜间进行评价。
最大声级Lmax直接评价。
6.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