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当事人是在医保定点机构就诊的,不管是异地还是本地,都可以享受报销待遇;
2、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第15条的规定:
(1)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在定点医院或区外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经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并剔除自负费用后,按下列规定支付每次住院医疗费用:
(一)起付标准:镇(街道)属医院250元,区属医院450元,区外医院650元;
(二)纳入合作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参保人按80%支付;其余参保人按70%支付;
(三)每个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不得超过60000元。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参保实际月数确定最高赔付金额。跨年度住院的,不论时间长短,均按出院时间的年度来核定支付金额。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顺德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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