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野握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是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皮扰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
信用卡透支是一项正常的业务,对持卡人来说可以解决一时的资金困难;对发卡银行来说可以带来较高的利息收入。既然有信用卡就不可避免出现透支,关键在于如何控制这种风险,使其转化为发卡银行的效益,并达到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发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在持卡人出现透支时,掌握持卡人的信誉状况,以及经济收入、经济活动和资金动向等方颂毁面的综合情况,以便准确地判断和预策可能发生的透支行为、透支数额、透支期限等风险,并在日常管理中作好透支的检查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