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加权平均法在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中是否被取消?

2024-11-30 23: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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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取消加权平均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肯定了“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没有提出新的计价方法,就是确认了会计准则规定的计价方法。

回答2:

没有取消!加权平均含一次加权和移动加权

回答3:

没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