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来又撤诉,第二次又起诉离婚这算是第几次开庭呢,会判离婚不

2024-11-06 01: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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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二次起诉的第一次开庭就是第一次开庭。这个问题与是否判决离婚没有关系。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婚姻法》规定了应该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定离婚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一方具有重婚、婚外同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分居两年以上等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效确认感情破裂的,应该判决离婚。

本条还规定了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经法院调解无效的,也应该判决离婚。

二【原告成功离婚的保障是提供有力证据】
离婚是人生一件大事,只有原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确实已经感情破裂,法院才会酌情判决离婚。否则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三【《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回答2:

您好,犀牛法律为您解答:
您的第一次起诉撤诉,那么第二次起诉可能会判决离婚,您也可以咨询子牛法律。

回答3:

  就该案例而言,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要根据起诉方的起诉理由去决定,而与第几次起诉没有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