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关于权利主体的法律,它包括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人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巩固社会各阶级的不同地位,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权利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是有关自然人的。
1.罗马法的自然人是指:(1)有身份的人,能成为权利主体的人,也就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2)指生物意义上的人,如奴隶和自由人。
能成为权利主体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中就称为人格。奴隶虽是人,但不具备人格,就不能成为权利主体。
2.人格是由三种身份权构成的,即自由身份权(自由权);市民身份权(市民权);家庭身份权(家庭权)。
3.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市民权是罗马市民依市民法所享有的特权,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结婚权、财产权(包括订立契约和立遗嘱)、诉讼权。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家庭权包括家长权、夫权、家主权。
4.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中,自由权最高,家族权最低。不享有自由权就意味着同时不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剥夺了市民权并不意味着同时剥夺了自由权,但必定意味着同时剥夺了家族权。同时具有这三种权利的人就是享有最充分的人格权的人。人格随着身份地位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称人格减等,自由权丧失是人格大减等,市民权丧失是人格中减等,家族权丧失是人格小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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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译《法学阶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江平、米健 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