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要缴纳哪些税

2024-12-03 05: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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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名下有两套房,要出售其中一套,因为房产证过五年可以免征增值税,出售时只需缴纳个税,个税可以按全额1%或提供购房发票差额20%计征。出售后再买房,算二套房,如果您购买的新房,只需缴纳契税,二套房契税的税率为3%。

回答2:

  房屋买卖需要交纳哪些税费?具体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土地增值税等。
  房屋买卖所需缴纳的税契,根据国家契税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交纳契税,征收的标准是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5%收取,全部由买方负担。
  屋买卖需要交纳税费如下:
    1、印花税
  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
  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 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3、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
  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①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②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①房产税应纳税额 = 房产评估值×70%×1.2%或:房产原值×70%×1.2%②房产税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房屋买卖所需缴纳的费 手续费 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征收的标准是按照国家房屋买卖成交价或最低保护价的1%,由买卖双方各缴纳一半。
  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5、证书工本费 每件收费4元;共有权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2元。印花税,每件5元。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土地有偿使用费 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7、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 = 增值额×适用税率 增值额 =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8、土地收益金 (土地增值费) 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9、土地税费 征地管理费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分(一)全包征地方式(二)实行半包方式(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具体收费标准详见该办法第5条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10、土地证书 工本费 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11、军用土地登记收费 《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局、财政部、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 公房/经济适用房缴纳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农村房屋建造费用 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对农民建房依法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民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已经取消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
  中介服务费 评估收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土地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相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另立标准。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算评估费。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回答3:

房屋买卖要缴纳以下税
房产交易税费
房产交易要交房产税、营业税、契税以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比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交等。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并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按5.6%由卖方缴纳,若是满五年可减免。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买房时按评估额1%-3%缴纳,面积90平米内首次购房1%,面积90-144平米且首次1.5%,非首次购房或144平方以上按3%缴纳,由买方缴纳。
印花税
是指因房地产买卖、产权变动、转移等而对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每本房权证收取5元。
个人收入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卖房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按全额的1%或差额的20%缴纳,由卖方承担,若是五年外的唯一普通住房减免。
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回答4:

1、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以上规定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个人销售非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差额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普通住房应符合以下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国办发〔2005〕26号))  营业税适用税率5%。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这三种税费是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在缴纳营业税时同时缴纳。城建税根据房屋所在地按缴纳的营业税额分别适用7%、5%、1%的税率,教育费附加适用3%、地方教育附加适用2%的征收率。
  3、印花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个人销售非住房则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成交价的0.5‰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即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列》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