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关于企业停工待岗时间的具体规定。但是,待岗不同于下岗,待岗期间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待岗期间单位应发放劳动者基本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
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待岗必然会涉及到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的调整和变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首先应该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平等协商工作岗位,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任意决定劳动者停工待岗,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即可视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继续强行对劳动者停工待岗,劳动者可以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相应的补偿。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待岗
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法没有规定待岗的具体时间,也没有规定不能超过多久,只是规定待岗期间的工资。
《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 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扩展资料:
待岗是指职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职工待岗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寸以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在何种条件下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的情形进行合理规定,其实质是对劳动合日内容的一种协商变更。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8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因此,职工待岗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标准应分情形而定。
参考资料:工资支付条例-百度百科
这个问题很深啊,因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以企业是有权利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但是,如果是无期限的延续下去的话,毕竟劳动者也是要吃饭的,并且停工待岗期间劳动者是不能再就业的,因为,原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再就业必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影响(难听一点的就是给用人单位抓住把柄),这时候,我们应该考虑一点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并且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情形,停工如果是超过了三个月以上的话,劳动者依照上述条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且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第二,顺延至劳动合同期限满,合同终止,企业提出续签,就必须满足上述条例提供劳动条件,否则,视同用人单位无法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所以,不管是何种方向,用人单位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道题,忒难了,才给30财富值,
真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