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前需确定损失部位的维修方式。
首先必须告诉大家的是保险公司对于损失部位的定损原则。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进行修复使用,且修复后不影响该部件的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
所以在对车辆损失部件进行定损时,我们首先就要与保险公司和维修单位确定损失部件中,哪些是予以修复的,哪些是予以更换的,避免后期维修中因损失部件维修还是更换而产生争议。
定损注意事项
车险定损一般由同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负责。查勘人员需要从事故现场痕迹来判断责任归属,所以出交通事故后车主需及时保险好现场。如果车主担心阻塞交通或因特殊情况要将汽车驶离现场,车主也需要标明事故现场状况,比如拍摄事故现场照片。
这样车主可掌握理赔根据,同时不会造成交通阻塞。有很多车主对事故现场缺乏保护现场意识,导致没有什么理赔依据与保险查勘人员发生争执,没有办法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注意点一:事先确定维修方式
车辆某些部位损坏后,到底应该更换还是应该维修后继续使用,投保人和定损员的意见也容易存在分歧。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修复使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故而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过程中,建议投保人及时与定损员协商,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注意点二:可协商定损金额
除维修方式易起争议外,车险定损的争议中,对维修价格的争议占了多数。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金额高于保险公司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
通常来说,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但维修厂因进货渠道等原因,所进的零件价格较高,或维修厂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维修金额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若对定损额存有异议,其实是可以与定损员多沟通,并由定损员与维修厂协商处理的。实际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并不是“一个数字定终身”,仍有协商的余地。 注意点三:定损和维修要到同一个地方
除上述两项提醒外,如果前期已和查勘员确认按照4s店的维修方式确定损失金额的,切莫再到普通修理厂进行维修。因为4S店所需要的维修金额是高于普通修理厂的维修金额的,如果客户按照4S店的定损金额向普通修理厂支付维修费用,就相当于客户的维修费用付多了。到时候索赔时,保险公司是按照客户实际选择的修理厂标准重新确认损失金额,车主本人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支出负担。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找谁赔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车辆定损
注意事项一:车辆维修前需确定损失部位的维修方式。
首先必须告诉大家的是保险公司对于损失部位的定损原则。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进行修复使用,且修复后不影响该部件的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
所以,在对车辆损失部件进行定损时,我们首先就要与保险公司和维修单位确定损失部件中,哪些是予以修复的,哪些是予以更换的,避免后期维修中因损失部件维修还是更换而产生争议。
注意事项二:确定车辆维修费用金额。
在车辆维修中,维修费用的高低也是比较常见的争议之一。保险公司对于车辆维修费用一般是按照维修单位的资质等级来核定的。对于更换的损失部件则是按照配件市场区域价格进行报价。
但是,部分维修单位可能因为配件进货渠道等原因造成配件价格高出保险公司报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维修工时费用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在保险公司定损人员、修理厂接待人员三方都在的时候,共同协商好修理总费用。
注意事项三:定损和维修尽可能在同一地点。
除了做到以上两点以外,还必须要注意的是定损地点与维修地点要尽可能在同一家维修单位。因为如果您的车是在4s店定损,也确认好了维修项目以及维修金额。事后您又到社会修理厂去维修,且按照4s店定损金额支付维修费用,那么您就有可能要承担损失了。因为,保险公司对于4s店与社会维修厂的定损价格标准是不一样的,保险公司是按照实际修理厂标准确认维修金额标准。
车辆定损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I )应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损失和正常维修的界限,尤其是检验地点不是第一现场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区分。对确定为本次事故换失的部分应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例如,车主提出扩大修理或因修理而要求更换部件时,其超过部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并在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上明确注明。
(2)应尽可能地一次性完成确定损失的工作,避免二次定损。但是,对于损失情况严重而且复杂的,可能在受损车辆解体后发现尚有属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要求修理人及时通知检验人员进行二次检验,在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但也必须签it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
(3)受损车辆在检验人员检验之前,已经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的,根据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损失时,应对照查勘记录,逐项核对修理项目和费用,剔除其扩大修理和其他不合理的项目和费用。
(4)注意对更换零配件工作的控制和管理。
(5)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对保险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和损失评估的费用可以负责赔偿。对于不合理的鉴定和评估,应当要求被保险人拒绝,而其相应的费用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6)检验定损人员应随时掌握鼓新的零配件价格,了解机动车辆修理工艺和技术,以避免因不掌握最新的零配件价格和不了解机动车辆修理工艺和技术而一味压低理赔价格,造成修理厂无法按常规修复的错误或被骗保。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具备修理能力,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以赔偿。但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