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国质检锅[2002]235号 有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