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如果过去约定过试用期,那么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如果过去没约定过试用期,那么可以约定试用期。
个人认为:新法规定的“不能约定两次试用期”应该是指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该员工既然已经于试用期间“离职”(办理了正式离职手续),该劳动合同已经依法终止。如果公司重新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我认为可以视为独立case,重新约定试用期。不过,很多公司有主动离职员工多长时间内不能再次录用的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