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防止孩子夜不归宿?

2024-12-01 19: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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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是独生子,父母对他寄予厚望,要求很严。王某为了讨父母的欢心,努力学习,成绩一直很好。每次,王某如果考试取得了好成绩,父母都要为他庆祝,还送给他礼物,但如果考不好,就要挨父母的骂,甚至挨打。适逢期末考试,由于学校出的题比较难,王某临场发挥得又不好,虽然他做了认真的准备,但成绩仍然不理想。拿到成绩单,王某的心情十分难受,他知道自己又要挨父母的骂了。一想起父母那严厉的眼神和劈头盖脸的责骂,王某就心里一沉,那种滋味太难受了。由于害怕回家,王某在学校里徘徊了良久,眼看天都黑了,王某只好走出了校门。路灯一盏盏地亮了起来,转悠在街头的王某仍然鼓不起回家的勇气。时间越来越晚,王某内心的恐惧也越来越强,他更加地不敢回家了。走着走着,王某来到一个公园的门口,他停了一会儿,掏出口袋里的零钱,买了张门票,进了公园。由于天色已晚,公园里除了一些成双成对的情侣,已经没有什么人了,到处一片漆黑。王某找了一张没有人的长椅,躺了下去,度过了一个凄清、寒冷的夜晚。王某整晚未归,一开始父母还以为他去了同学或者亲戚家里,但一圈电话打下来,仍然不见王某的踪迹,这下可急坏了他们。他们发动亲友、王某的老师、同学到处寻找,直到天亮,还是不见王某。

在公园里睡了一整夜的王某又饿又冷,天亮后,他到外面的早点摊上吃了碗馄饨,又在大街上闲逛了一整天,晚上仍然到公园里度夜。王某的反常表现引起了公园工作人员的注意,他们将王某带到了值班室,经过一番询问,王某说出了自己因为害怕挨父母打骂而不敢回家的事情。在公园工作人员的护送下,王某回到了自己温馨的家。父母一看到自己的孩子回家了,便一把搂在了怀里,眼泪“劈劈啪啪”地掉了下来。知道了孩子是因为考试没考好,怕挨骂而不敢回家时。王某的父母迭声说:“以后,爸爸妈妈再也不骂你了!”王某是幸运的,在他夜不归宿期间,没有发生意外,父母在得知了他不肯回家的原因后,也作出了反省,但是,是不是每个夜不归宿的青少年都有这么幸运呢?面对青少年夜不归宿的反常行为,父母们又应当如何处理?从青少年夜不归宿的原因中,应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呢?

【评析】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所谓夜不归宿,是指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到深夜还不回家的行为。导致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原因很多,如参加同学的生日晚会,或在外迷路未归,或在学校参加晚自修过晚而不敢回家,在学校留宿,或因逃学和考试成绩不好而不敢回家,或在外参加违法犯罪活动而未归,诸如此类。在本案中,王某就是因为期末考试没有考好,害怕挨父母的打骂而不敢回家,从而夜不归宿的。从事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的许多学者指出,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是“犯罪的温床”。夜不归宿的青少年往往身无分文、吃住无着落,夏天还可在街头、公园露宿,冬天则往往寒夜难熬,迫不得已时便产生偷盗的念头;或者纯粹是因为闲得发慌,从破坏公私物中寻找乐趣,这时路灯、公园的椅子等物品就难逃厄运。多次夜不归宿的青少年往往也不到学校上课,彻底游荡街头,容易与其他流浪者产生“同是天涯沦落人”的感觉,开始结成团伙甚至是违法犯罪集团。夜不归宿一方面使得青少年很容易成为堕落者;另一方面则因青少年势单力薄而易处于被欺负、被侵害的境地,夜深人静时遇到坏人难以求救,很容易成为抢劫、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受害人,而女孩子则往往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她们被强奸后,若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念头,则易走上卖淫的道路。因此,青少年切不应夜不归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绝大部分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能在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时及时寻找,通过与学校、亲友联系,发现未成年人的去向和夜不归宿的原因,在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归家时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避免他们以后再离家出走。

部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则麻痹大意、放松警惕,以为自己的孩子是大人一个,不会出什么问题,即使当日未归也肯定是到亲友和同学家里去了,特别是那些经常在外留宿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更是有这种想法。这样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很容易失去当时就去寻找未成年人的机会,等过了若干天之后才发现自己的子女或受其监护的人失踪了,此时再去寻找就非常麻烦。所以,任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已经深夜不归家的,就应通过各种途径查寻未成年人的去向,以便发现其失踪时及时寻找。

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学校留宿的,则应由学校肩负发现未成年人学生夜不归宿并及时寻找的义务,因为未成年人寄宿在学校,使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可能及时知道未成年人是否夜不归宿的情况,而且,大多数寄宿在学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离学校很远,他们没有及时查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相反,未成年人寄宿的学校则比较容易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并及时查找他们。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寄宿制学校在自己寻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同时,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特别是在大中城市,那里街道纵横,楼群林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亲友在这样的环境里寻找失踪的未成年人往往力不从心,这时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就显得特别必要。公安机关接到帮助请求的,不得推卸责任、贻误时机,应及时寻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

在本案中,王某在失踪的次日就被安全送回家中,应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他的父母警惕性也比较高,在发现王某失踪后立即组织亲友、王某的同学寻找,处置也是比较得当的。但王某的父母应当从王某夜不归宿的原因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对王某的教育方式,放弃对孩子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望,以避免这样的事情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