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五条。该文件于2004年10月26日通过,在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法院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的有: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财产简介: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财产特点:
一、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任何人不经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财产,否则就是非法侵犯权利;
三、财产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