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类刑事案件有哪些

2024-11-08 04: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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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6年,最高检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明确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四种情形不需要羁押,十二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也不需要羁押。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1、第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2、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回答2: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明确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规定四种情形不需要羁押,十二类人在符合必备条件后也不需要羁押。
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