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离婚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后6个月内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除外。
3、没有规定什么哺乳期,是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的不受限制。
4、你说的户口问题由公安机关解决,法院并不对户口问题作出处理。要办理户口转移,可凭离婚的法律文书到有关的派出所进行。
哪些情况下不允许离婚的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离婚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法规是夫妻之间离婚的条件。如果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这个条件比较抽象。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如一方有重大过错,又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无效后,法院直接判决离婚。
二、哪些情况下不允许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起诉离婚了: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等。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一个:首先要准备足以证明当事人二者是夫妻关系的相关证件证明,通俗点说就是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纸质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是乡村遗留的历史婚姻,没有结婚证的,那就更麻烦了,要去村委会找到相关长老或者村长给与盖章签字证明。第二个:双方需要准备能够证明两人成为夫妻后在婚姻生活里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婚后争吵殴打凭证,或是其他争执事件的事例证明,也可以是分居事实和原因的证明材料,如果感情达不到法律上规定的已经破裂的标准,也会被驳回。第三个:如果是已经分居,那么当事人就需要拿出连续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明,一般来说分开生活满了两年,就可以判定没有感情了。注意前提是这两年都不曾在一起住,而不是断断续续满两年。第四个:这个针对有子女的离婚夫妇,因为有子女,所以被要求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包括子女是否是婚生子女、领养子女或者是继子女。需要明确谁作为抚养人继续与子女生活。如果是成年子女,那就得看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第五个: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允许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是指:(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第六个: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例如女方怀孕所生并非男方之子,男方可以在此期间请求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