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 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