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恭喜你,你可以发一笔。由于新老劳动法的区别需要分段计算。
1、新老劳动法的区别,A: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间上的区别,B: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上限的区别,C:违法解除有无赔偿金的区别。
2、先要分段计算,时间结点为08年1月1日,所以从03年7月到08年1月1日之,时间为4年5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合计4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不计算),而且没有上限,所以就是9000*4=36000。不过国家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是应该扣除税和费,税就是个人所得税,费就是社会保险费,所以标准的算法是(9000-个人税和费)*4=你的所得。
3、然后是08年1月1日以后的,从08年1月1日到09年3月31日,时间为1年3个月,合计为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加上违法解除,计算为3个月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因为按照9000-个人税和费来算,如果单位按照封顶来为缴纳社会保险再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话,可能低于7200(2400*3),那么就按照(9000-个人税和费)*3来算,如果高于7200的,按照7200算,这里姑且按照7200算,那你可以得到7200*3=21600。
4、所以你两项合计为(9000-个人税和费)*4+7200*3,按照地方政策,经济补偿金如果不超过市平工资的上限,不需要再为次支付个人所得税。
5、有一次与胡律师的说法不一,真是“胡”律师。
PS:当然我对了,你觉得律师说的有用还是劳动局说得有用呢,其实很多律师只知道条文,对条文的内容一点不理解,你要知道,我已经说过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不同的,你有没有自己去学习过呢,而且新《劳动合同法》最后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你看清楚,那个胡律师什么都不懂。我在年轻的时候在劳动局工作过一年,不比他懂,真是的。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你的工作时间因为涉及到新老劳动法,08年以前的劳动关系 适用于旧劳动法,08年以后的劳动关系适用于新劳动法,不会统筹的一概以新或旧劳动法来定。
1、得到03年7月入职到09年3月离职的经济补偿,合计6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是按你过去12个月的平均月收入为9000来计算的。
对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工资的范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都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补贴的范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回答者: yellowriver008 的回答是蛮准确的,不过我估计,依你的情况,公司不太会违法裁你的.等到你的合同到期,终止你的合同不是更好,现在再付三个月工资给你,然后再支付二个补偿金给你,也才五个月工资而已,而其中的三个月本身就是你的劳动所得,企业并未损失什么,终止合同支付你二个月的补偿金也合理,企业也不会觉得吃亏.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你的情况,如果确实是违法解除的话,就适用上述条文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为2400*3*6=43200元,应为你的平均月收入明显高于社会平均的三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