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渊源

关于刑法的渊源 关键词解释
2024-11-22 16:22:1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刑法渊源是指刑法权产生的根据和刑法的表现形式。

刑法渊源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类:直接渊源是指成文的刑法法规包括刑法典、特别刑法、单行刑法法规、附属刑法法规,以及根据法律授权,以行政命令形式颁布的有关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文件。

间接渊源一般指习惯、判例、解释、学说等。世界各国刑法由于国家性质和所属法系不同,对刑法渊源确定的范围也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按照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仅以成文法为刑法的渊源;而英美法系国家则把习惯法和判例也视为刑法的渊源,法官定罪量刑有恪守成案的义务,凡与判例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各级法院必须遵守本法院或上级法院已有的判例。 

拓展资料:

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没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对法院定罪量刑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关于解释,一般认为:立法解释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规定的进一步说明,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解释,应视为刑法渊源的一种形式;学理解释是一种学说或见解,无法律约束力,不应视为刑法的渊源。目前争执较大的是司法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只能阐明法律的内容而无创制法律之权,所作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以法律授权所作的有权解释,虽然其本身不是法律,但其内容与法律相符,服从解释即服从法律,对司法机关有一般适用的效力,故也可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以成文的刑法法规为限,习惯、判例、解释、学说一般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各种法令,经全国人大授权的行政机关所颁布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条例、命令等,都是 刑法的渊源。

参考资料

1.  任建新.中国劳改学大辞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

回答2:

  答: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渊源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我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1997年
  经过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谓刑法典。当人们院“刑法第xx条”或“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等时,其中的“刑法”都是指刑法典。
  第二是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1981年6月至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这些单行刑法要么是针对旧刑法典的漏洞作了增加规定,要么是针对旧刑法典的不完善作了补充规定,要么是针对旧刑法典的缺陷作了修改规定。但随着新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其中《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个单行刑法被废止;《关于禁毒的决定》等8个单行刑法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失去效力,有关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的规定则继续有效。这是因为上述23个单行刑法的内容基本上都已纳入新刑法典。新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
  第三是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与国外的附属刑法不同,我国以往的附属刑法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旧刑法典公布后,出现了130余个附属刑法条文,对完善刑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新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这些附属刑法规范基本上都失去了效力。新刑法典颁布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只是形式上概括性地重申了刑法的相关内容(往往表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对刑法做出解释、补充、修改等实质性规定。这些规定很难称得上附属刑法。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有法律效力。

回答3:

来源于古代习惯法惩处内容

回答4:

刑法的概念、渊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