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故税务注销登记的办理在工商注销登记之前。
其次,税务主管机关要求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注销公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虽然公司小股东未参加股东会,也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但是如果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股东会作出的关于解散并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也是有效决议。
最后,在解散并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的前提下,尽管小股东未参加股东会,也未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但是这也无法阻止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并依照公司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及工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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