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诉讼法,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这个十五日是法定期限 ,法院必须给足时间,不因所谓被告放弃或缩短而变更。如果不给足被告举证和答辩时间,属程序违法,审理是无效的。
被告放弃举证期限,法院可以径直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