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自动离职工龄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未缴费时间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相关文件如下: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扩展资料: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社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社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86年自动离职前工龄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的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未缴费时间不能算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