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不入固定资产,入费用,管理费用-绿化费。
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也就是说,新准则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义时取消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
除此之外,新准则还明确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扩展资料
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角度讲,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这里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的规定范围要小,主要不包括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新准则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义时取消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除此之外,新准则还明确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绿化工程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资产核算。
至于计提折旧的年限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进行规定,可以参考以下文件,具体执行时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6]12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企业正确核算当期损益,并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需要,现对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法规如下:一、商品流通企业自建的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以修建时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入帐,并在下列年限内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港口码头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25-30年;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为10-15年。
企业应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法规,在上述折旧年限的幅度内,确定本企业的具体折旧年限。
二、自建厂(库)内道路支出较少的企业,可将该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已将自建厂(库)
道路支出并入建造物总值的企业,应按建造物总值计提折旧,不得再单独就道路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三、本法规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法规下发以前,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与本法规不符的,改按本法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