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双方证据交换后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可以补交证据。
可以补充.仲裁阶段在开庭前都可以提交证据.如有必要,开完庭后仲裁委还可以要求补充证据.
一般是不可以的,但是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仲裁庭是可以采纳的,这种不一定,得看具体情况
开庭之前,你有权递交与案件相关的重大线索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综上,目前各省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经仲裁庭允许,均可在开庭前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