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藏在反证的小角落里。我翻了一遍,给出点我自己的意见而已,作为探讨。
一、从短语分类来看,反驳性证据是偏正短语;证据反驳是受动短语。
二、结合定义来看,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向对方……所提证据”;证据反驳是“一方针对对方……指出”。可见,前者是证据,是物,;后者是行为。
三、在三大本里,反驳性证据和反证放在一起比较,按我的理解,反证是依实体法抗辩所提的证据(如合同关系未成立),而反驳性证据是依程序法抗辩所提的证据(如证据不符合举证规则)。(貌似这和你的问题没啥关系,扯远了……)
而证据反驳没有找到是归在哪一部分,但是结合《民诉》以及《证据规定》来看,证据反驳更接近于质证这节,按《证据规定》第50条,质证时进行……质疑、说明、辩驳”,我认为其中的辩驳即像证据反驳。
四、结合三大本中的一句来看,“反驳性证据是证据反驳的依据”。因此我觉得,证据反驳是一种针对该争议证据所提的反对性主张,而反驳性证据是为了增加自己这种反驳主张的证明力而举的证据。主张本身可以不提出任何反驳性证据,但这样的话,该主张是否有证明力,是否会被法官采纳,就悬而未决了。
哈哈,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没注意到过有反驳型证据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