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温津贴可否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2024-11-22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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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点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含拿升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敏磨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一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谈老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上述规定,夏季高温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按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允许,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个人所得税中,员工取得的夏季高温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