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法律差不多,都是死刑。但是元朝有点不同,如果丈夫是蒙古族,妻子是汉人,那么不会死刑,只是赔偿,劳都不用坐。
明清法律故意杀人都是死刑,但是最后批准死刑的只能是皇帝,由皇帝进行朱批钦点死刑。但是有些皇帝因为个人原因,都由太监执行批红。
在明朝时,有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如果你有钱有关系,那么杀人犯可以很长时间不死或者压根老死在监狱而非行刑。因为当时都是皇帝批准,有钱有关系找到当日值班的太监,给钱使劲给,他就把这个人的单子放在最后,皇帝不会一直在批,有事批几个算几个,过几天想起来再批,所以单子一直在最后一张,就能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