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学生休学问题的规定。
所谓休学,是指具有某校学籍的学生因某种原因暂时中断学业,待导致休学的原因排除之后,再复学继续学习的学籍管理制度。
本条规定了两类休学。一是学生申请休学,属于学生的主动行为,属学校规定范围内的由学校予以批准。二是学校认为应当休学,一般是在学生因某种原因坚持学习,而本人又不想休学,出于对学生的爱护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学校要求其休学。在许多情况下,休学往往是学生和学校共同行为的结果,即首先由学生提出休学申请,然后由学校予以批准。
由于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各校有不同的教学特点和要求,因此,统一规定学生的休学次数和休学期限已不合时宜。本条将其授权各学校具体规定。但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教学按学年安排的实际情况,以及实际管理经验,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较适宜,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半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可休学几次,一共可休学多长时间由学校制定要求。
执行本条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应当注意,第一,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必须以休学为保障条件,即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时,必须提出休学申请并获批准,否则将失去学籍,不能继续其学业;第二,本规定对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或提出休学申请均未设置前置条件,即只要学生在不涉及学籍处理或恶意逃避学籍处理的情况下,提出分阶段完成学业或休学,学校应准许其要求。第三,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或休学必须限制于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否则,其要求应视为无效。
原《规定》有休学、停学之分,是因为原《规定》制定时师范、航海、地矿等特殊专业有专业奖学金、特殊专业补助等,非休学不可的可继续享受。对于不一定要休学而自己要休学的则不能享受,因此设置了“停学”的形式,以区别于休学。在原休学待遇不存在后休学与停学则没有实质区别,因此,本《规定》只设置“休学”一种形式。
中专的话,肯定就劝退或者当退学处理的了。
休学是指因病或事或其它原因暂时停止上学,学籍还保存在该学校。休学期满后返校继续学习。
1. 见学生手册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a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b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c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d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注意事项
休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休学以一年为期。
1、学生因病或因事确需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者需出示三级甲等医院(一般县级以上医院都属于三甲医院)诊断证明书,无诊断证明书或无盖章者无效;
2、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辅导员,辅导员核实情况,签字表明同意与否;
3、如因病休学,学生需将材料交至校卫生科,卫生科对学生病情进行核实;
4、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主任签字表明同意与否;
5、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学生处,学生处处长签字表明同意与否;
6、学生将休学材料交至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教务处处务会讨。
7、具体因地域校方不同而另议
看学校的管理办法
比如我们学校是最长一年
是没有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