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这样规定,是由于烟,酒,食品、服装、化妆品等属于个人消费品,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无关,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也属于个人消费:
1.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3.从国际惯例来看,交际应酬消费在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中都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前我国税法对此项未有明确表述,这次修订条例细则,借鉴国际惯例,增加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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