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身份证明及在深圳居住的证件 1、深圳户籍的儿童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 2、暂住户籍的儿童提供身份证及“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 3、港、澳、台籍的儿童提供出生证、身份证。 4、外籍儿童提供出生证、身份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居住地派出办理) 5、儿童为深圳户籍,父母至少有一方要提供深圳户籍的户口簿或目前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 6、儿童为台湾籍,父母至少有一方要提供台湾籍证件。 7、儿童及父母双方均为暂住户籍,父母双方都要提供从2007年8月31日或之前开始,到2008年4月18日连续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有些父母可能需要前后2个“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才能连接上上述时间。 8、儿童及父母双方均为外籍,父母双方需要提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9、其他各种模式的组合家庭,参照上述情况提供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