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逢年过节,还是平时关系好的朋友聚会,喝点酒,对于中国人来讲,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随着社会风气的逐渐转变,以及实际生活中发生的经验教训,不文明的酒桌习惯,也慢慢消失了。
聚会喝酒,劝酒的少了,逼着别人喝酒的更少了,好多人因身体原因或者个人习惯,从死命喝白酒,改成了适可而止,或者用红酒、啤酒代替。身体不好的,大家都会体谅,酒喝多的,也都会由清醒的人或者召集者安排人送到安全的地方,开车的找代驾,也成为共识,还催生了一个新的服务行业。
但是,意外总是会发生,也不排除一些不文明现象,或者自制力不强的人,喝酒发疯,因而发生一些对自己、对别人不负责任事情。按法律规定,朋友聚会喝酒,如果有人因醉酒或者身份原因,受到损害甚至死亡,同桌所有人都有责任。区别是有过失行为的是连带责任,无过失的责任人,分担民事责任:
1、有不当行为的共同饮酒者,如果在酒桌上有强迫性劝酒行为,或者明知道对方有身体疾病劝酒的,或者召集人未将醉酒者负责护送到家的,纵容醉驾的,等等,对共同饮酒产生的伤害或者后果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共同承担伤害行为的赔偿。
2、无不当行为的共同饮酒者,如果没有劝酒的行为,或者本人喝饮料,或者中途离开,或者已经尽到了护送、劝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责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赔偿方式是协商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协商后确定,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协商不成,家属提起诉讼的,无责任人也不一定担责,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参照或者依规而行。
文明饮酒,适量饮酒,或者以茶代酒,都是更好的选择。有一个心灵鸡汤式的论断,说南北方人差异:南方人为什么富?因为他们喜欢喝茶、聊天,越喝越清醒,越喝越谦虚,觉得自己一无是处,需要奋起努力;北方人喜欢喝酒,越喝越糊涂,越喝越兴奋,老子天下第一。这虽然是个笑话,却也反映了一种现状,值得北方喜欢喝酒的粗犷汉子深思。
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
第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第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
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其成立的条件和范围可依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定,没有约定的,应适用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一起吃饭喝酒,对于醉酒的人,其他的人具有照顾义务,没有履行好该义务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同时劝酒的人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履行了照顾义务他人死亡是不具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这个情况比较复制,并不是你这两句话就能判断责任。
目前中国法律只对于酒后驾驶,本身这件事就是违法,然后同桌有连带责任包括酒店都有连带责任。而其他酒后长时间之后的事情,并无相关强制性责任判断。
你这种简单的描述,也不具备责任判断的标准
只是说死了,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的都不知道,根本无从谈起责任问题。
如果是死者当时回家遇到贼了呢?惊吓过度晕倒死亡呢?这也没有他杀痕迹啊。
如果是自己卧室到客厅去喝水,自己摔死的呢?
如果是酒后床上躺的姿势不对,导致脑充血,突然下床晕倒死亡呢?
。。。
这种情况多了去了,不要遇到点事,就往喝酒上扯。。。首先有个判断的基础前因后果分析
要想找人承担责任,首先就是家人照顾不周的第一责任,除非他没家人。
另外,一直都是谁怀疑谁举证。
难道有人怀疑地球是方的,要别人去量去?是不是这个道理
这些都是基本的理解能力问题。。。
酒后死亡的人自身、劝酒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一起喝酒的人对于醉酒的人有饭桌结束后的照顾义务,未尽此义务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也尽到了照顾的义务,则不必承担责任。
四人在一起喝酒其中一人死亡,其他三人如果没有强制劝酒等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存在过错,则应当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没有关系。
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知道且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什么样的伤害,所以应当自己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更何况,酒后回家后,监护权就已经转移到其家人身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