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按照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前正常工作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既包括住院期间,也包括出院休养期间,按照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满一年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可以由本人或者近亲属、治疗医师向用人单位提出,经用人单位确认之后,可以安排人员护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费用由亲属护理或请人护理。
工伤职工是否需要护理以及护理的期间,根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规定,按照“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不能确定,至少一至二项不能才具备护理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工伤期间工资和上班时一样(如果是计件工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护理费根据当地的护理工费用支付。
工伤期间的工资,劳动法上面说的是按当地的最低工资计算,但工厂里面一般是按厂里面的保底来计算的,食宿费用要看你给的什么样的标准,基本是按当地的一个生活水平,也个按你工厂对员工每月的补助来算,当然,如果你希望给他的生活好点,你可以多给点,如果工伤不是很严重的话,一般按你厂里的食宿补助就可以了,如果严重,建议加点,毕竟可以让员工感到温馨,但你所做的,最好也跟员工说下,证明厂里面在为他着想,那样也可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