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公文的行文规范?它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行文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定或准则来维护机关之间的行文秩序。它主要包括行文关系、行文方向与方式以及行文规则三个方面。
2 什么是公文的行文关系?确定行文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确定行文关系的基本原则是:(1)国家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国家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从国务院是我国各级行政机关行文关系的基本准则。(2)党的各级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党的各级组织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由《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是党的各级组织行文关系的基本准则。
3 怎样划分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
答:根据四种情况划分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它们分别是:同一系统的机关,既有上级领导机关,又有下级被领导机关,上下级机关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既无领导被领导关系,又无上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关系,它们仅仅是一般性的关系;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平行关系。
4 简述公文的行文方向与方式。
答:根据机关之间的不同的行文关系,可以将机关的行文方向分为上行、下行和平行三个方向。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可以将公文分成三种形式,分别是: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其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文。下行文是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的一种行文。平行文是同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与指导关系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一种行文。
5 为什么说逐级上行文是上行文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答:逐级上行文是下级机关直接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因为下级机关一般都采用这种方式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请示和报告工作,所以逐级上行文是上行文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6 行文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行文规则的主要内容是:注意隶属关系,尊重机关职权;大力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不得越级行文;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部门之间要先协商一致或经上级裁决,然后向下行文;行文必须正确确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主送机关与公文名称要相互呼应;关于联合行文的问题;关于“请示”的行文问题;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的行文问题;在报刊上发布的法规性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7 简述行文关系与发文范围之间的关系。
答:行文关系是规定上级机关对其所属的下级机关有权行文,党政机关的发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行文关系和范文范围,可以发文和每文必发是有区别的。
8 为什么说在一般情况下党政不得越级行文?
答:因为为了保证领导隶属关系和工作业务联系的准确性,而且下级机关直接越级可能使直接的上级机关的工作限于被动,同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向下级行文,一般也要按照直接的隶属关系而不应当越级,不越级行文可以避免造成工作上的脱节,所以一般情况下党政不得越级行文。
9 为什么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要先协商一直或经上级裁决后才能向下行文?
答:因为在机关工作中,有些问题往往牵涉到几个部门,对某些问题的决定可能影响到某些部门的利益或增加某些部门的工作难度,这就要从全局或整体利益出发,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以后再向下行文,确保问题得到快速有效地解决。
10 简述公文的主送机关与公文名称之间的关系。
答:主送机关是直属上级领导机关的,其行文可使用“请示”、“报告”、等上行文名称;主送机关是直属下级机关的,其行文可使用“通知”、“通报”、“指示”、“决定”、“批复”等下行文名称;主送机关是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不同级别的机关,一般只用平行文“函”的公文名称。
11 什么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联合行文就是同级机关、部门或单位可以联合发文的形式。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奖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12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的行文如何把握好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
答: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各级党政机关的办事机构,办公厅(室)不是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文,而是在代表它所隶属的党政机关行使职权,这种关系反映在行文上,就决定了办公厅(室)行文,只限于它的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和经它所隶属的党政领导机关授权的文件,凡在自己的职权范围的事情即可,凡是授权以办公厅(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对授权机关或领导人要在文件开头加以说明。
有上行文文和下行文、平行文
佩服 非常清楚
我国行政区划主要分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少数地方也有四级制,即在省或自治区与县或自治区之间设立自治州。
它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多种类别的行政区划建制并存。第一种是按省、县、乡分等的地域型建制,它是我国基本的行政区域建制。第二种是以城市化发展为依据,按直辖市、直辖区、镇分等的城镇型建制。第三种是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分等的民族型建制,虽然这一类数量少,但所辖面积却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0%。第四种是如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的特殊型建制。
二是在管理方式上采取了有虚有实制。在一些省、自治区与县、市之间,还有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县、自治县与乡、镇之间则有区公所作为县、自治县政府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