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征期需要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其电子数据必须在上月底前通过电子申报系统采集。\x0a\x0a 稽核结果通知书中稽核相符且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纳税人可根据稽核结果通知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进行申报抵扣。\x0a\x0a 纳税人可查询上月及以前月报送的数据截止当日前一天的稽核结果信息。对于使用海关缴款书进行申报抵扣的企业,一般为每月1日至纳税申报截止期-2日之间(如当月纳税申报截止期为15日,则最晚13日内完成自行确认操作)可以根据查询的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比对情况,对上月产生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确认下载(每月只能进行1次操作)。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企业进口货物,海关开据给企业的缴款凭证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办理退还增值税的重要凭证。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自1996年4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货物实行专用缴款书。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不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