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是“参与分配”的规定。
在理论上依据两条:
1.财产保全是诉讼中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程序手段,并不在实体法上产生优先权利,不影响其他未申请保全的债权人的平等性。
2.债权是平等的。而金钱债权可以以任何财产变现来获得清偿,因此一切具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申请人都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清偿。
所以。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全部申请人债权时,应当采取参与分配的方法执行。当然,执行法官必须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执行依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
补充:我的个人意见是可以。只要是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