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劳动合同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但他也包括在一般的合同当中,是一般的合同的话,民法上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以合同变更,不能实现你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以上方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这种情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根据以上方式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
如有疑问请追问,满意请采纳,谢谢
看完你的描述,我理了一下,还是有一小点儿乱。
但是还是想提醒你注意一点:
首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的,你说的新旧公司之间的联系算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但你要知道,如果是用人单位本身没有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那是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