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介绍如下: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猜返野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2、中度癫痫;
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
5、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6、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7、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8、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
9、精神分裂症;
10、偏执性精神障碍;
11、反复发作性情感性精神障碍
12、难治性强迫症;
扩展资料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
第七条 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第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第九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总医院或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
第十一条 承担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根据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人员的病情,抽组相关学科专家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组长从组员中选举产生。
医学鉴定专家组具体承担医学鉴定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学鉴定公正、公平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和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集体讨论世哪通过后,填写《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穗喊《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经专家组成员集体签名,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现役军人病退是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执行的: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睁尘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波)支持老悉癫痫诊断;
3、中性粒细胞缺乏,且白细胞低于2×10的9次方/L,依赖长期药物治疗;
4、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需药物维持治疗;
5、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6、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溶血性贫血(频繁发作、侍早乎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8、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9、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扩展资料:
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涂改、隐匿、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收受、索要现金或者礼品,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隐私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干扰医学鉴定工作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军人病退和残疾等级评定新标准出台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2、中度癫痫;
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
5、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6、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7、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8、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
9、精神分裂症;
10、偏执性精神障碍;
11、反复发作性情感性精神障碍;
12、难治性强迫症;
13、其他精神障碍(经精神专科住院系统治疗6个月以上未愈者,或因病情反复发作,多次住院治疗仍不能正常工作者;
14、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导致长期(≥2年)心功能在Ⅱ级以上;
15、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16、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损害;
17、夹层动脉瘤;
18、心脏移植术后;
19、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20、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21、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22、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
23、支气管胸膜瘘,经1年以上系统治疗不愈;
24、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后;
25、肺移植术后;
26、各种原因所致的食管严重狭窄,不能正常进食
27、反复发生的消化道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
28、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
29、腹腔结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广泛肠粘连导致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0、肝硬化失代偿期;
31、慢性肝脏疾病,经肝活检证实组织学改变≥G2/S2;
32、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且伴有严重的消化功能障碍;
33、胃切除≥2/3;
34、小肠切除≥2/3;
35、全结肠切除或肛门切除;
36、肝切除术后伴有肝功能损害;
37、永久性胃、肠造瘘;
38、肝移植术后;
39、小肠移植术后
40、胰腺移植术后;
41、消化道安装永久性人工支架术后;
42、腹壁全层缺损≥1/2;
43、各种原因引起慢性肾功能衰竭
44、肾移植术后;
45、慢性肾脏病持续或反复发作1年以上,24小时尿蛋白定量≥2克,需长期服药治疗;
46、先天性多囊肾继发肾性高血压及肾功能损害;
47、膀胱永久性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脆;
49、膀脆全切术后
50、一侧肾切除伴对侧肾功能损害;
51、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52、2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53、垂体瘤、胰岛细胞瘤(含增生祥扮)有手术禁忌症或术后复发;
54、内分泌、代谢疾病合并心、脑、肾、肺、肝一个以上主要器官功能损害,达不完全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足坏疽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已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57、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8、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茄宴碰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59、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60、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61、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62、严重骨质疏松;
63、急性白血病;
6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RAS)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66、淋巴瘤
67、中性粒细胞减少,且白细胞低于1. 5×109 /L,依赖长期药物治疗
68、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9、多发性骨髓瘤;
70、慢性琳巴细胞白血病;
71、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2、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溶血性贫血(频繁发作、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3、不能治愈的POEMS综合征; B p ~e @ n
74、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 /L)伴有反复出血倾向;
75、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需要长期治疗,血红蛋白持续低于70g/L,血小板≤50×109 /L
76、各种血液病同基因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未达到持续完全缓解的;
77、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78、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79、原发性脾功能亢进,白细胞低于1. 5×109 /L,或者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或者血小板≤5×109/L
80、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81、恶性组织细胞病;
82、弥漫性血管内凝血颤谈;
83、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病程3个月以上,较好耳听力损失≥70dBHL;
84、严重的前庭周围疾病,一侧前庭功能异常1年以上且不能代偿;
85、口腔颌面部、咽喉部或食管的创伤或疾病导致吞咽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不能治愈;
86、喉气管狭窄、喉返神经受损,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仍有Ⅱ度以上呼吸困难的;
87、气管切开需终生带管的;
88、气管食管瘘,治疗1年以上不愈
89、一眼娇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或双眼矫正视力簇≤0.3;
90、双眼视野≤48%(或半径镇≤30°);
91、一侧眼球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8 ;
92、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l0 cm2;
93、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l0cm2
94、上唇或下唇缺损≥2/3;
9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
96、舌缺损>全舌1/3;
9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且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lcm
98、严重的面肌痉挛;
99、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
100、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提示有脊柱竹节样改变或双骶髂关节Ⅲ期改变;
101、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血管炎伴有重要器官不可逆转的功能损害;
103、各种恶性肿瘤;
104、HIV感染;
105、慢性血吸虫病;
106、慢性细菌性痢疾治疗1年以上不愈;#| \ S | b!F R"G
107、乙脑治疗半年以上遗留严重后遗症;
108、其它非因战、因公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四级以上残情的。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国家发布了《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扩展资料:
第二十条 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涂改、隐匿、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收受、索要现金或者礼品,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隐私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干扰医学鉴定工作的。
《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条 享受优抚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颁发《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
第六条 县政府将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出现役后依照本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由省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领取离退休费的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待遇。抚恤金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修理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县民政部门审批,所需经费在省、市下达的优抚事业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伤口复发须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及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须要陪护的,经民政部门标准,其交通费、住宿费和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
有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工伤待遇办理;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当地在职人员出差的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在抚恤事业费内列支。
第二十二条 残疾军人残疾证件遗失或损坏的,由县民政部门核实,并逐级报省、市民政部门,于每年五月、十一月集中统一补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百度百科-现役军人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2、中度癫痫;
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
5、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6、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7、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斗枯碍;
8、慢性脑器质性精神障碍1年以上;
9、精神分裂症;
10、偏执性精神障碍;
11,反复发生的消化道启销雹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
12、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
13、腹腔结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广泛肠粘连导致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14、肝硬化失代偿期;
15、慢性肝脏疾病,经肝活检证实组织学改变≥G2/S2;
16、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且伴有严重的消化功能障碍;
17、胃切除≥2/3;
18、小肠切除≥2/3;
19、全结肠切除或肛门切除;
20、肝切除术后伴有肝功能损害;
21、永久性胃、肠造瘘;
22、肝移植术后;
23、小肠移植术后;
24、胰腺移植术后;
25、消化道安装永久性人工支架术后;
26、腹壁全层缺损≥1/2;
27、各种原因引起慢性肾功能衰竭;
28、肾移植术后;
29、慢性肾脏病持续或反复发作1年以上,24小时尿蛋白定量≥2克,需长期服药治疗;
30、先天性多囊肾继发肾性高血压及肾功能损害。
扩展资料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
第七条 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四)悄帆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第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第九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总医院或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
第十一条 承担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根据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人员的病情,抽组相关学科专家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组长从组员中选举产生。
医学鉴定专家组具体承担医学鉴定的实施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现役军人病退是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执行的: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
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陆芹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扩展资料:
工资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区别: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减。 特殊工种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区别:
在于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与正常退休相同。
一、企业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则租满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2006年-2010年内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同上,可办理病退。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退职:对于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职员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病退。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只能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早盯毕人员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与退休人员一起,根据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但幅度会小于退休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