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是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2024-11-16 20: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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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根据我国刑法列举的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可以看出,下列情形属于合同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伪造、盗取单位公章、介绍信、合同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或使用作废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一般是以小骗大、放长线钓大鱼。

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里一般要求行为人有主动躲藏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二)以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如果个人或单位企业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的,以合同诈骗罪论。

如果个人或单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夸大或事后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后来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三)从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1、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认定为合同欺诈行为主要看行为人采取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以欺诈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且要考虑到诈骗行为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无实际履行能力。

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扩展资料:

诈骗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

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

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纠纷

回答2: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的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甄别:

(一)根据我国刑法列举的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可以看出,下列情形属于合同诈骗罪: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种形式主要是通过伪造、盗取单位公章、介绍信、合同章与他人签订合同,或使用作废的合同书、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一般是以小骗大、放长线钓大鱼。

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里一般要求行为人有主动躲藏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二)以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如果个人或单位企业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的,以合同诈骗罪论。 如果个人或单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夸大或事后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后来合同无法履行的,按照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三)从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

1、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认定为合同欺诈行为主要看行为人采取欺诈行为的目的是否以欺诈他人钱财为目的,并且要考虑到诈骗行为与合同未实际履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无实际履行能力。

3、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扩展资料

诈骗罪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回答3:

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客体要件;二是客观要件;三是主体要件;四是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不属于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也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是由于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不会构成诈骗罪。

而我国刑法在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上也会根据被告人诈骗财产的数额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这些方面进行综合的考量。

扩展资料

要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纠纷

回答4: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被告人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受损。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回答5:

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主体认定;二是主观认定;三是行为认定;四是效果认定。

  一、主体认定。主体认定亦即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的主体,也就是实体法上权利义务的主体。这其中比较难以区分的是法人行为与个人行为之界定。在界定时要依以下准则: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既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又要维护法人自身的利益。
  1、法人行为与个人行为。法人的行为,由充任其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自然人予以实现。该机关的行为,即法人本身的行为。个人在以机关的名义实施行为时,其人格即为法人所吸收,亦即其作为个人的独立人格已不复存在。法人的意思机关系其权力机关或决策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系执行法人章程、或者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意思机关所决定事项的机关,法人的代表机关系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亦即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机关。作为法人整体而言,对各机关必然有权限的赋予和权限的拘束,但这种内部拘束效力仅限于维持法人统一的整体运作,它无力对抗善意第三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从事民事交往过程中,只须确信机关担当人系以法人名义而为,且担当人的行为又足以明示其行为为法人行为,如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单位介绍信、握有合同专用章,担当人的行为便足以归为法人行为,法人享有该民事交易的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如该担当人作为个人侵占了该民事交易的利益,则应视情节以贪污罪或侵占公司财产罪论处。如作为法人已对该担当人除名或解除聘约,该担当人便回复其自然人的独立人格;但法人为上述行为时须以公示形式收回该自然人证明其担当人身分的聘书、合同、介绍信、公函、公章等或声明作废。如该自然人在法人公示行为后,仍持已作废之信函等进行民事交易以获取利益,则其行为以诈骗罪论处,民事责任由其个人承担,而与其原属法人无关;如作为法人虽已对该承担人除名或解聘,却未履行公示义务,作为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其内部人事变更,为此,该自然人仍利用原有便利非法牟利的,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及维护交易安全,则民事责任仍由该法人承担,该自然人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在上述三种假定中,单纯从罪名成立角度考察,贪污罪或侵占罪的受害人为该法人,诈骗罪的受害人为善意第三人,盗窃罪的受害人仍为该法人。
  2、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代理行为不是法人行为,法人机关属于法人的构成部分,机关与法人是同一个人格。而在代理人,其法律人格却与被代理人相比较而存在,并不失去独立人格。代表行为与代理行为的区别在于:(1)代表行为被法律视为被代表人的行为;而代理行为,仍属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只不过它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已;(2)代表行为所得实施者,不以民事法律行为为限,而包括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而代理行为所得实施者,却以民事法律行为为限”。有权代理行为,作为本人享有该代理行为带来的权利,履行该代理行为带来的义务,自应承担该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民事责任。此即相对善意第三人而言,而作为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如该代理人截留利益,或属侵权,或属侵占罪,当视情节而定。而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不真正的法律行为,在此代理行为中,本-人有承认权,相对人有撤回权,双方意思表示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本人不承认,相对人又不撤回,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由代理人承担,有罪过的,当一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难以定性调处的是另一种类型的代理行为,即“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简而言之,即本无代理权,表面上却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代理对待的行为,亦即“以假乱真,姑以真论”的代理。民法通则对此类代理行为未有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7月21日《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已予以认可。此原理,带来的问题是,既已肯定了由本人承担或与代理人连带承担因表见代理行为而带来的民事责任,必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本人的利益。本人的损失是否应予弥补,应由谁来弥补,代理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其中问题多,留待同仁研讨。
  二、主观认定。主观认定的辨析,更多地集中于刑事上的主观罪过与民事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之间的界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不仅是社会危害性的构成,而且是刑事违法性的构成。形式和实质、主观和客观的辩证统一。我们既不承认脱离了形式的实质违法性和脱离了客观的主观违法性。在我国刑法中,只存在形式和实质统一,主观和客观统一的刑事违法性。[1]我们在界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中,也必然要坚持主客观的统一、形式和实质的统一。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从行为人主观的心态来考察,均是为了“谋利”。在这一点上,二者并无不同。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行为人谋利是“以利求利,以利谋利”,即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互有义务。至于是以小利换大利,还是以局部利益换整体利益则在所不向。自这一角度而言,双方具有对等性。因经济犯罪案件中,行为人谋利是“以无利求有利,以小利诱大利”,行为人实质上任何代价也不付出,而谋求占有对方的利益,招致结局自然是他方的受损。这一点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案件中表现最为明显。在区分这两类案件中,有无履约能力,有无主体资格已不作为界定罪与非罪的主要评判标准,而仅作为对客观行为及效果的参照因素。相反,有无履约诚意,是订约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为了履约,还是有履约诚意却因现实因素的障碍招致未全面履约或履约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