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表面上说的很复杂,实际上简单,只要你理清楚这个关系就可以了,那我就一一解释吧!
首先,按道理说丁的表遗失了,表应该是属于他的,但是这里有个保管的问题,如果失物招领处把启事贴出来,在招领期结束后丁都没有来认领的话,这个就收归集体所有了,就要进行拍卖,这时丁已经失去了对表的所有权!
其次甲是通过合法途径(拍卖)获得该表的,那么表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甲了,表属于甲
再者,乙将表盗走,这个属于非法取得,不是合法转让,所以乙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
最后,虽然通过购买获得该表,表面上看起来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但实际上,善意取得制度还规定凡事通过超乎寻常的低价,以及该物是赃物的,均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呵呵~
问题已经分析清楚了哦!实际上这道题的考察重点就是放在丁上的,因为有很多学生会选择丁,实际上应该选择甲!甲才是真正的表的所有权者!
如果还有问题的话,欢迎给我发信息!O(∩_∩)O
甲有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条件是占有动产的一方是合法的占有,比如受委托保管等,而取得动产的人也应该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案例中,失物招领处在认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情况下,拍卖手表,属于合法行为,因此甲取得手表所有权。。
乙的盗窃行为是违法行为,显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丙,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和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对于丁,因为甲的善意取得而丧失所有权,其享有的是对失物招领处拍卖所得财产。
甲
法律上,区分善意与恶意的标准在于:是否知道!
例如丙之所以不成立善意取得,就是因为低价购买,推定为知晓该手表可能存在问题。
甲对这表属于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