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江苏省全省2007年13个市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全面提标。普调后,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达281元/月,农村171元/月,普遍比去年底增加了30-40元。
省政府要求,2008年苏南、苏中、苏北城市低保标准要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30元、270元、200元以上,农村低保要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10元、140元、11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