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劳动者交纳基本保险,是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约定如果与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相违背是无效的,因此如您所述的协议内容,该协议是无效的。
像您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该依据条例第六条主张双倍赔偿,您可以参酌一下.
该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至于劳动仲裁的时间问题,您可参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仲裁在四十五内结束,情况复杂等除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建议请律师帮助解决劳动争议,这样利用更全面的为您维护到全部补偿或赔偿,因为在劳动争议实务操作中,劳动者个人向劳动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提请解决,便于尽快且少麻烦的处理,常常劳动部门或仲裁委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稀里糊涂给了您补偿或赔偿,但并不是全部。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你所签订的协议让你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你买三金和不准到劳动局告他们是属于非法协议,也是无效协议,根据劳动法七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的协议内容明显是属于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因此是属于非法无效协议,你有权追回公司为你购买社保和支付你从进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到签合同日的工资补偿。
对于劳动仲裁的时效性——公司已经书面告知你不为你购买保险,从你收到这个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超过60日则被认为自动放弃申请仲裁的权力。劳动仲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
这种协议无效,明摆违反国家劳动法的,必须给工人缴纳保险!!那就劳动仲裁吧,我没有经历过不清楚仲裁时间,认为跟你所在的地区有关系,如果是大城市,这种事情比较好处理,不怕捅上电视媒体,如果是小城市恐怕就比较麻烦,毕竟地方保护主义比较强一些。
最长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