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五保户主要是补贴,以基本生活标准为例,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按照《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40%。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三)其他保障:
1、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由区级民政部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该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应其亲属要求办理的超标准丧葬服务,所需费用差额部分由提出要求的亲属承担。
2、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参照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减免、补助相关费用。
3、特困人员享受救助保障政策的同时,视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我市其他相关困难群体优惠扶持政策。
扩展资料: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一)分散供养。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区(开发区),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二)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级民政部门按照服务优化、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