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不是土地受让人取得土地权属所支付的价格,也不属于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不应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严格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