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此事:新生儿只能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理论上来说,没有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不知情)的前提下,对方是不能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2,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1、户口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迁走,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申请撤销迁移。
2、按照规定,户口迁移需由本人办理。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户主办理。
相关规定:《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我去结婚了还搞这种事 想好好过就算了 但是要是想要孩子就告法院
在派出所谈不上偷偷上户口
由于孩子的父母的户籍本就不在一地,因此,申报孩子的户口时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这都是合符户籍登记规定的。在正常的情况下,夫妻为孩子申报户口都是为了孩子能在哪儿能得到更优质的学校教育为前提。
孩子的户口无论随父或是随母,本就是正大光明的一件事,只需夫妻双方通过商定就行,为什么女方要“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把孩子的户口落在她家”?而男方,为什么要对女方的“偷偷”的做法耿耿于怀呢?想来这男女双方本就处于夫妻关系的不和谐之中。
“怎么办”?当然只有男女双方再作协商。如果男方的户籍所在地能使孩子享受到比女方所在地更好的教育资源,那就设法将孩子的户口迁移至男方户籍所在地;反之,如果女方的户籍所在地能使孩子享受到比男方所在地更好的教育资源,那就继续将孩子的户口落在女方家。
一切为孩子的将来着想,这是决计不会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