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论》 (Le suicid)
埃米尔·迪尔凯姆的社会学著作。1897年在巴黎出版。作者在书中批判了以个体心理学解释自杀现象的传统理论,建立了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自杀有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失范型自杀和宿命型自杀 4种类型 。迪尔凯姆在书中运用了社会统计的方法,特别是以统计交互表格的形式 ,展现了大量的经验资料 ,用以说明自杀现象受到民族、自然环境、性别、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程度等社会事实的影响 ,从而建立了社会事 实的因果关系。这一大胆尝试,结束了西方社会学中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长期脱节的状况。该书成为社会学经验研究的经典著作。迪尔凯姆对自杀类别的区分及解释,还为西方社会学的异常行为研究奠定了基础。
迪尔凯姆的《自杀论》探讨的主题与其说是自杀的类型和归因,不如说是社会影响个人的方式。他的理论的基础是:第一,群体的自杀率和非社会因素无关;第二,社会是超乎个人的客观存在,社会与“个人的加总”性质完全不同,它不从属于个人,相反的,它约束个人,管制个人,对个人的行为产生极大影响。正是社会客观的气质和集体倾向决定着这个社会的自杀率和其他许多特点。
一、人类——一个不合群的群体
康德在《实用人类学》一书中说:“在一切其他任凭自己决定的动物那里,任何个体达到了它的全部使命;但是在人那里,至多只有类才能这样:以至人类只有通过在难以预见的许多世代的一系列进步才能奋力达到它的使命;到那时对它来说目的还仍然在期望之中,但是希望达到这一最终目的的趋向经常受到阻碍,然而绝不可能完全倒退了。”
人类比其他任何动物都更需要团结合作和群体支持,没有人类社会中横向的合作和历史上纵向的继承,就不可能有当今世界发达的人类文明。人类的具有延续性的文明绝对不可能是由人类的某个个体单枪匹马的创造出来的,任何一个个体相对于社会来说都显得太渺小,没有能力对整个文明做出决定性的影响。因而任何推动社会变化的力量都是由互相合作的群体所施予的。共同合作的需要使人类之间产生了集体化合群化的倾向,但同时每个人自身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个人天生就有脱离群体的个体化孤立化的倾向。人们除了将时间花费在社交活动,也需要独自思考,返回自己的内心世界。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社会,而每个人同时也一定程度地脱离社会。叔本华比喻,一群人就好比在大冷天里互相依偎着取暖的一群豪猪,如果为了取暖互相之间靠得太紧,就会被彼此的刺刺伤,但如果互相离得太远,又会遭到寒冷的威胁。因此豪猪们只得一直挪动,直到找到一个既不寒冷,也不会被刺伤的平衡点。可见,在社会化和个体化之间的寻找平衡点,对人类有重要意义,失衡会对个人造成伤害,严重的失衡是导致人自杀的原因。
二、社会与个人
迪尔凯姆认为,人类群体的自杀率主要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社会对个人的管制力。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呢?社会是否只是个人的加总呢?社会如何对个人施加影响?它对个人的影响究竟有多大?社会约束在个人身上起作用的界限是什么呢?
安德烈.辛耶夫斯基在他的《合唱中的一个声音》中说:“我过去一直认为,我们生存的地方是一个岛,但是现在我发现,它是一个洲,一个大陆,由这里居留的,来到这里又离开的人们组成,由生者和死者组成。因此这个岛在长大,扩展到很远的地方。”
这不失为一个很好的社会的定义。社会是一个正在长大的岛,它由生者和死者——历史上曾在这蓝色星球生存过的所有人和他们留下的痕迹组成。关于“社会是什么”这个问题,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写道:“社会并非只由个人构成,它还包含一些物质的东西,这些东西在共同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行为有时具体化到成为外部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物质基础上这样具体化和固定化的社会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从外部影响我们的,……同样的看法也适用于那些凝聚着信条或戒律的明确公式,如果这些信条或戒律以某种约定俗成的形式外在的固定下来的话。”社会意识一旦外化为具体的信条和戒律,它就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真实事物。因此社会并不只是个人的加总,它还包括许多外化的稳定的真实事物。确实,没有个人就不会有社会,但是在现实中,是社会影响和制约着个人,而不是个人自觉地塑造社会。个人往往是被动的收到社会的约束和管制,“大多数人不是把社会想象成个人的本性在向外发展时自发地采取的形式,而是想象成一种局限他们和他们所竭力反对的敌对势力。”
不可否认社会是个人的联合,只有在这种联合完成之后社会才显现出来,但这种联合并不只是简单的量的相加,而是深刻的质的改变。就像无意识的细胞联合后成为智慧生命体那样,个人联合而成的社会的集体思想、意识状态和单个人的思想有质的不同。因此,社会对个人来说是客观的,外在的,是一种制约和束缚。
综上所述,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它外在于个人,它是一股“实在的,有生命的和活跃的力量”,它并不从属于个人,而是支配个人,管制个人。
三、社会如何决定自杀率
迪尔凯姆认为自杀的类型分为三种: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和反常自杀。
利己主义自杀发生的原因是个人太脱离社会,个性太强。社会中个人和群体的关系很疏远,个人所处的群体内聚力太低,使个人偏向于自我孤立,离群索居和自由思考。这降低了人群对自杀的免疫力,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自杀就是利己主义自杀。在共同信仰坚定的宗教社会中,信徒所共有的,传统的也是必须遵守的一系列信仰和教规构成了人们之间牢固的集体化状态,这对自杀的预防是十分有效的。但科学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信仰之后,人们不可能人为的重新确立这种信仰,只有反省才能指导我们的生活。个人反思加剧了个体化的倾向,利己主义自杀的发生也变得更普遍。
如果个人所处的群体内聚力太强,以至贬低了成员的人格和个性,使这个群体中的个人只作为群体的一部分存在,而不能作为独立的个人思考和行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自杀,是利他主义自杀。因为自杀者是为了实现群体的利益履行自杀的义务而非自杀的权利。利他主义自杀发生的原因是个人太融入社会,个性太弱。这类自杀经常发生在军队,宗教团体等群体观念非常强的地方。利他主义自杀又分为三种:义务性利他主义的自杀,非强制性利他主义的自杀和强烈的利他主义的自杀。迪尔凯姆认为:“在这些不同的形势下,这种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利己主义自杀形成最鲜明的对照。一类自杀和粗野的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这种观念认为只涉及个人的东西毫无价值;另一类自杀则,和文雅的伦理观念联系在一起,这种伦理观念把人的个性抬得如此之高,以至再也不能处于次要地位。因此这两类自杀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这种差距把原始民族和最开化的民族区分开来。”
第三种自杀类型——反常型自杀发生的原因是社会对个人感情和活动的调节失衡。个人的感情和活动是由个人的欲望和欲望受到满足的程度决定的。历史上形成的社会地位,尊卑观念,个人价值衡量在一定时期内都是相对稳定的,这些因素的稳定使个人的欲望水平相对稳定,穷人虽然一日三餐饥饱不定,也仍然可以和酒池肉林的富人相安无事的比邻而居。但这种稳定状态一旦被打破,无论打破这种状态的是社会经济的衰败或是繁荣,都会对个人的感情和活动的稳定性造成很大冲击,欲望得到满足的预期和欲望实际得到满足的情况不相符,这将使社会自杀率大大上升。
自杀论是一部从宏观角度透视人类特点的的社会学著作,它的杰出之处不仅仅在于将社会视为一个客观的外在于个人的整体加以解释和研究,它所采取的调查研究逻辑,精当的定量统计方法,都是使其成为不朽名著的原因。但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是其中关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论述。人们在社会中生活,从生到死都与社会发生联系,但许多人都有“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之憾。这部书为我们认清自己所生活的社会提供了一个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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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就是盲目的自大论
不要认为了解别人 何况是自杀的人
自杀不成功的人 写不出自杀论
自杀成功的人 没能力写出自杀论
自杀论就是装·B论
活着没劲,又没勇气了解的人装-B之说
《自杀论》是迪氏的一部重要社会学著作,它和《社会分工论》内容十分密切,也可以说,它是《社会分工论》的续篇。因为在《社会分工论》的最后一部分已对社会分工而引起的社会病态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所谓自杀,就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
埃米尔·迪尔凯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1882年,他在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先后在桑斯等地许多中学任教,1885-1886年赴德国游学,深受德国实验心理学创始人冯特的青睐。回国后到波尔多大学任社会哲学讲师,后晋升教授。1896年,他创办了《社会学年刊》。1902年,他根据社会学研究的不同对象,把社会学分为一般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经济社会学、道德社会学、社会形态学、美学社会学等。同时,他还给社会学下了定义,认为它是一门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过程的科学。
【目录信息】
序
导论
第一编 非社会因素
第一章 自杀与心理变态
第二章 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
第三章 自杀与自然因素
第四章 仿效
第二编 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
第一章 确定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方法
第二章 利己主义的自杀
第三章 利己主义的自杀(续)
第四章 利他主义的自杀
第五章 反常的自杀
第六章 不同类型自杀的各种形式
第三编 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第一章 自杀的社会因素
第二章 自杀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三章 实际的结论
附录